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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了房产却不能优先受偿? “民事+行政”以抗促和化解争议
时间:2023-02-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现实生活中,为了担保债务履行,债权人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房屋做抵押,以便在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时对抵押房屋行使优先受偿权。
明明与债务人协商一致抵押了房产,为何债权人王某某确认优先受偿权却被法院驳回?近日,运城市检察机关通过“民事+行政”一体化办案模式,成功化解一起“民行交叉”行政争议案件。

基本案情
无法实现的抵押房屋优先受偿权
王某某与赵某某因多年经济往来形成4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2018年3月,赵某某向王某某出具借条,并用其名下的一处房产做抵押担保,提供了该房屋的权利证书。随后,王某某到不动产登记局办理房产抵押登记,该局工作人员以不受理个人之间抵押登记业务为由未予办理。2019年,因赵某某未能如期履行债务,王某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赵某某归还借款本息,同时主张对赵某某名下房屋优先受偿。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驳回了王某某主张对案涉房屋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


“民事纠纷”与“行政争议”交织

王某某虽经法院民事判决享有债权,但因抵押权未被确认,对房屋的优先受偿无法实现,而该房产又因赵某某与他人的经济纠纷已进入执行程序,眼看房屋进入拍卖流程,自己的债权可能无法实现,焦急万分的王某某来到芮城县人民检察院,请求对民事判决启动监督程序。王某某告知检察官,自己实现抵押权受阻,与不动产登记局不受理其抵押登记申请存在直接关系,其近几年一直向有关部门投诉信访,并打算提起行政诉讼。

调查核实厘清焦点问题

看似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同时又涉及到行政争议。既要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要最大限度化解行政争议。芮城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承办人员立即启动调查核实程序,经走访有关单位、查阅不动产登记台帐、询问当事人,确认不动产登记局在受理王某某的抵押登记申请上存在问题,王某某的抵押权未设立并非其自身原因造成。在此基础上,芮城县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主要围绕不动产登记局未受理抵押登记是否违法,王某某能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对涉案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一焦点问题展开。经过公开听证,各方达成共识,认为不动产登记局不予受理抵押登记申请行为确有不当,王某某依法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


“民事+行政”,以抗促和化解争议
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芮城县检察院认为本案民事诉讼符合监督条件,依法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运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时,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芮城县检察院向不动产登记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开展不动产登记业务,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该不动产登记局表示将积极配合做好后续工作,最大限度帮助王某某挽回损失,王某某表示谅解。至此,王某某与不动产登记局之间的行政争议也得到了化解。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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