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院
本院概况
领导简介
机构职能
法律文书公开
工作报告
  检察视频 更多>>
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
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
· 追羊
· 播撒“权力不可任性”的种子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
微信二维码
客户端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实务
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庭抗诉工作研究
时间:2014-11-28  作者: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裴振杰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键词】 刑事申诉 出庭抗诉 价值功能 实现途径

  【内容摘要】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规则》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出庭抗诉的职责,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行使。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庭抗诉的价值功能表现在,加大对外监督、强化对内制约、提高诉讼效率和实现公平正义四个方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庭抗诉面临知识结构单一、基本技能欠缺、社会经验不足三方面困难和挑战。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庭抗诉价值功能实现途径表现为转变执法理念、培养“复合”型人才和建立健全制度等方面。

  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诉讼规则》)595条明确规定:“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提出的申诉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席法庭”。这是我国刑事申诉检察制度一个“里程碑”的变革,将不服法院生效裁判出庭抗诉的职责从法律上由公诉部门明确赋予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工作职能的转变,任务难度的加大,对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严格要求。本文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庭抗诉的价值功能、面临困难与实现途径问题做以分析研究,旨在使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在新形势下能更加有效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实现维护法律尊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制目标。

  一、刑申检察部门派员出庭抗诉的价值功能

  新《刑事诉讼规则》修订前,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于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申诉案件仅有提出抗诉意见权,并无将抗诉意见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权,更谈不上出庭支持抗诉,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刑申检察部门审判监督权的行使。而新的《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对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提出申诉的案件,从复查申诉案件到提出抗诉意见,尤其是出庭支持抗诉工作由刑申检察部门承担,对于新时期刑申检察部门在加大对外监督、强化对内制约、提高诉讼效率和实现公平正义方面,彰显重要的价值功能。

  (一)有利于加大对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有效监督

  由于刑申检察部门对于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的申诉案件坚持的是全案复查原则,既包括对法院生效裁判认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包括对法院庭审笔录审查)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得当等方面的实体性审查,也包括对法院在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审理程序、采取的扣押、查封、冻结措施、文书送达等方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性审查,同时还包括对当事人反映法院审判人员涉嫌徇私、徇情等违法审判活动情形的审查,可谓是对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全方位监督。正是由于熟悉和掌握了详实的证据材料,刑申检察部门派员出庭支持抗诉时能够做到胸有成竹、有的放矢,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

  (二)有利于强化对内监督制约作用的充分发挥

  刑事申诉检察是检察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最后程序,承载着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由于其法律监督是全方位的,因此对于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的申诉案件也包括对批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办理情况的复查。司法实践中,如果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存在错误,让公诉部门自己否定或改正自己的错误确有困难之处,公诉部门对刑申检察部门提出的抗诉意见,可能处于“私利”而予以否定,从而导致一部分该抗诉的案件无法得到抗诉,不利于法律的公正实施。而新的《刑事诉讼规则》赋予刑申检察部门抗诉决定权和出庭抗诉执行权后,就可以充分发挥对内监督制约作用,纠正公诉部门在本案中的错误和不当之处,对那些应抗诉的案件全部提起抗诉,并出庭支持抗诉,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三)有利于缩短办案时限,节约司法资本,提高办案效率

  新的《刑事诉讼规则》修订前,对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申诉案件的抗诉工作采取的是“双轨制”,如果案件确实存在错误,需要提出抗诉的,由刑申检察部门提出抗诉意见,但并不能直接做出抗诉决定,需要移送公诉部门审查;公诉部门审查后,认为需要抗诉的,才能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并由上一级公诉部门出庭抗诉。这样的办案程序中对同一起案件形成刑申检察部门和公诉部门的重复审查,一起抗诉案件从受理到抗诉结束,办结下来短则几个月,长则一年之久,延长了办案时限,降低了办案效率,浪费了司法资本。新的《诉讼规则》确立了刑申检察部门集受理申诉、复查案件、提出抗诉意见、出庭支持抗诉等“一条龙”办案机制后,就可以级大地缩短办案时限,节约司法资本,提高办案效率。

  (四)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多年来,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数量少,而改判的案件更少,所以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办理的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申诉的抗诉案件,存在一定的“不信任”,甚至“抵触”的情绪。而刑申检察部门是人民群众进行申诉、请求司法救济的场所,让刑申检察部门从事申诉案件复查、提出抗诉意见、到出庭支持抗诉,人民群众是充分信任和充满期待的,案件审结后,更容易获得人民群众的理解,从而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信访、上访,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增强司法公信力,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庭抗诉面临的困难挑战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规则》明确把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申诉案件的出庭抗诉职能由公诉部门划归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虽然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在加大对外监督、强化对内制约、提高诉讼效率和实现公平正义方面具有重要的价值功能,但由于客观原因,对于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庭抗诉实际工作运行中,会遇到一些实际困难和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刑申检察人员执法理念传统滞后

  新《刑事诉讼规则》修订前,法律明确规定,对于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申诉案件的抗诉工作,由公诉部门承担。司法实践中,对于检察人员来讲,“出庭抗诉职能由公诉部门行使”已形成一个固有的思维模式,这种传统的执法理念,已深深地扎根于刑事申诉检察人员的思维中,因而新《刑事诉讼规则》将对于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申诉案件的抗诉工作,修订为由刑事申诉检察人员来行使,明确赋予刑事申诉检察人员出庭抗诉权,一时间给刑事申诉检察人员带来极不适应的现象,传统执法理念的滞后,会直接影响刑事申诉检察人员出庭抗诉职能的充分履行。

  (二)刑申检察人员出庭抗诉机制未有效建立

  新《刑事诉讼规则》对于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申诉案件的抗诉工作赋予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来行使,是刑诉法的一项重大变革。多年来,一直由公诉部门承担的该项职责,转变为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来行使,尽管法律上已作了明确规定,但刑申检察人员在具体办理案件时,如何更好地完成好法律赋予的职责,并未形成一套操作性强,合理、科学的办案机制,因而司法实践中,刑事申诉检察人员办理出庭抗诉案件,仍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阶段,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该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刑申检察人员出庭抗诉知识技能欠缺

  新《刑事诉讼规则》修订前,对于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申诉案件的抗诉工作,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的业务仅限于复查案件和提出抗诉意见,而是否决定抗诉以及出庭抗诉的一系列工作都由公诉部门承担,因而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的业务相对单纯,知识结构比较单一。同时,对于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申诉案件的出庭抗诉,是一项实践性极强的工作,仅有专业理论知识远远不够,在法庭上讯问被告、证据质证、法庭辩论等工作,要求公诉人必须具有扎实过硬的基本技能,这些基本技能并非一朝一夕就能获得,而要通过大量的实践积累才能拥有。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因为传统业务职能属性的限制,不具有获得此项基本技能的“土壤”和条件,因而存在与做好出庭抗诉工作不相适应的情形。

  (四)刑申检察人员出庭抗诉实践经验不足

  出庭抗诉是一项综合性的业务工作,要想在法庭上取得良好的抗诉效果,出庭人员不仅要具有专业的理论知识和扎实的基本技能,同时,还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因为公诉人在法庭上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形,有些甚至是意想不到的局面,这就要求公诉人在处理这些问题时,沉着应答、从容面对,而要达到这种法庭效果,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是关键之举。由于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之前从未从事过出庭公诉的工作,因而导致出庭抗诉的实践经验不足。

  三、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庭抗诉价值功能的实现途径

  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庭抗诉是刑事申诉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刑申检察部门在充分认识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庭抗诉价值功能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形成和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案机制,最大限度地实现其价值功能,维护法律公正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摆在刑事申诉检察部门面前一个重要的课题。笔者认为,采取以下举措是实现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庭抗诉价值功能的有效途径。

  (一)转变执法理念,是实现其价值功能的前提基础

  刑事申诉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救济的重要环节,也是检察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最后一道程序和“关口”。在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不断期望与追求的今天,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和发挥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庭抗诉的价值功能,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刑申检察部门需要解决的重点,而转变执法理念成为实现其价值功能的前提基础。为此,全体刑申检察人员要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等执法理念始终贯彻于办案之中,牢固树立“人权、程序、证据、时效”等办案意识,坚持案件数量与质量并重、监督职能与息诉目标并重,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障法律的公正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有效机制是实现其价值功能的重要保障

  为了做好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庭抗诉工作,充分实现和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功能,笔者认为,当前可以从以下二方面着手实施。一是对内建立与公诉部门协作机制,在公诉部门促使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提高公诉理论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可以采取让刑事申诉检察人员观摩公诉部门出庭或者搞“模拟法庭”等方式,重点对在法庭上发问被告、法庭质证、法庭辩论等出庭支持抗诉的实践技能予以帮助提高。二是对外尝试与法院建立联席会议机制,选取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申诉的典型个案,检法两家可就案件事实、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等重点问题进行交流,加强沟通协商,使双方在一些“抗点”上达成相同或相似的意见,从而提高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出庭抗诉的质量和效果。总之,积极探索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是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庭抗诉价值功能实现的重要保障。

  (三)培养“复合”型人才是实现其价值功能的根本措施

  目前,新《刑事诉讼规则》改革后,对当事人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申诉案件的出庭抗诉职能,由公诉部门移交给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承担后,由于客观原因使刑申检察人员出现一时难以适应工作的现象,而缺乏具备刑申检察工作和出庭公诉工作能力的“复合”型人才,是影响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庭抗诉价值功能实现的最大障碍。因而,尽快培养一批既懂申诉检察业务又具备出庭抗诉技能的“复合”型人才,是当前刑申检察工作重中之重。笔者认为首先,应从公诉部门抽调一些业务能力强的公诉人,充实到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一方面可以增强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案力量,同时可以起到传、帮、带的作用。其次,开设培训班,大力培养刑事申诉检察人员公诉业务知识和出庭基本技能,从审查证据、制作抗诉书和答辩提纲到在法庭上讯问被告、证据质证和法庭辩论等基本能力,进行全方位的培养和提高,从而为案件的成功办结打下坚实基础。

  (四)建立专业化的“出庭抗诉办案组”,是实现其价值功能的有效举措

  新时期检察改革的一项举措,是在检察系统实行“主任办案制”。对于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庭抗诉工作,笔者认为建立专业化、精品化的“刑申检察人员出庭抗诉办案组”,是实现刑事申诉检察人员出庭抗诉价值功能的有效举措。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数量相对较少,在刑事申诉检察人员中,有针对性地培养专业化、精品化的出庭抗诉人才,组成办案组,专门从事出庭抗诉工作,既可以节省司法资源,使刑事申诉检察队伍结构配置更加合理,又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优势,使该办案组在出庭抗诉工作中得心应手,游刃有余,最大限度地实现刑申检察人员出庭抗诉的价值功能。

  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庭抗诉工作,对于新形势下刑申检察人员来说,是一个崭新的课题,也是一个严峻的挑战。目前尚处在探索运行阶段,由于面临经验少、人才缺、难度大等诸多实际问题,执法实践中会存在一定的困难,这就要求我们刑申检察人员,要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庭抗诉工作的价值功能,正确面对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庭抗诉存在的困难,同时要从行动上采取有效举措,探索建立实现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庭抗诉价值功能行之有效的机制,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做好新时期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以维护法律公正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友情链接

  地址 山西省运城市   邮编  044000   举报电话 0359-12309

  联系信箱 ycsjcy@sohu.com

  技术支持  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