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院
本院概况
领导简介
机构职能
法律文书公开
工作报告
  检察视频 更多>>
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
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
· 追羊
· 播撒“权力不可任性”的种子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
微信二维码
客户端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实务
当前司法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时间:2014-11-28  作者:运城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 李新平  新闻来源:  【字号: | |

  ——我市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调研

  近年来,我市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等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屡有发生,而且社会危害很大,严重侵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和管理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妨碍了司法公正。因此,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现象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就显得十分有必要。

  一、近年来查办司法领域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社会各方面的关心、支持下,经过全市反渎干警的共同努力,我市反渎工作一直处于全省领先地位,尤其是查办司法领域渎职侵权犯罪方面成效显著。从2009年1月至2013年12月的5年期间,共立案侦查各类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10件348人,其中司法人员犯罪案件91件137人,立查司法人员数占到立案总人数的39.4%。公安人员74件113人,法院人员11件17人,司法人员5件5人,检察人员1件1人。

  上述案件由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153件249人,其中司法人员犯罪案件作出有罪判决的78件112人,司法人员犯罪案件有罪判决率占到81.7%。尤其是在2013年度,立案绝对数具全省首位,有罪判决率为92%,是1997年刑诉法修改实施后我市检察机关立案人数和判决人数最多的一年。

  2014年1至7月份,共立案侦查各类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9件68人,与去年同比上升8%,立案数量仍居全省首位。特别是查办新领域新罪名案件上有新突破,分别在人防、保密、畜牧和出入境管理等新领域首次立查5起新罪名案件。

  二、司法领域渎职侵权犯罪的主要特点

  司法人员渎职犯罪是典型的腐败现象,相对于一般的刑事犯罪而言具有更大的社会危险性。惩治司法腐败,不仅是反腐败工作的重点,也是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难点。由于司法人员渎职犯罪手段具有多样性、隐蔽性,反侦查能力强的特点,因而查处这类案件呈现出发现难、立案难、查证难、处理难的“四难”。其表现为以下几个特点:

  1、犯罪形式的隐蔽性。司法人员职业的性质决定了他们是以国家管理者的身份出现在公众面前,他们渎职犯罪又是在司法活动中发生的,本身被披上一层“执法”的外衣,这种行为方式上的“合法性”,常常掩盖其行为本身的非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司法人员渎职犯罪往往不易被人们察觉,所以具有很大的隐蔽性、欺骗性。反渎部门查办的许多案件,都是三年前、五年前发生的行为,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隔了很长时间才暴露。如2013年查办的绛县交警大队干警王某、安某和柴某等三人玩忽职守案,是在有关部门调查该县政协副主席刘某违纪问题时,才发现该刘于2008年2月驾车发生交通肇事致1人死亡后,让司机常某为其“顶包”。王某等三名公安交警在负责办理交通肇事案件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且办理案件程序违法,致使真正的肇事司机逍遥法外。

  2、共同犯罪现象较多。由于各方面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往往一人难以得逞,需要借助多个部门的司法工作人员的协助,经常是发现一案牵出数人,挖出一案带出一窝,因此近年来查处的一批司法人员渎职犯罪案件,涉及到多个诉讼环节,且窝案串案居多。如2010年查处的王某等5人徇私枉法一案中,不仅涉及到运城市和盐湖区两级公安机关的多名刑侦人员,还涉及到检察机关干警1名。5名司法人员经过合谋策划,试图将一起3名犯罪嫌疑人参与轮奸的恶劣刑事案件,变成一起普通的通奸案。

  3、犯罪动机的多样性。在司法人员渎职犯罪中,其犯罪动机是多样性的,有的是为了贪图钱财,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这在滥用职权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方面表现较为明显。有的是为了亲友私情而极力包庇犯罪嫌疑人,如徇私枉法罪。如2010年查处我市某看守所多名所领导和干警帮助在押死刑犯“虚假立功”一案,涉案犯罪嫌疑人11人均被人民法院作有罪判决,其中5名公安机关骨干成员被“糖衣炮弹”击中,上下勾结,里外联手,甘心为死刑犯虚假立功、减轻处罚服务,丧失了原则和职业道德。

  4、案件查处难。司法工作人员都是从事法律工作的,基本熟知刑法、刑诉法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其工作性质和特点使其具备一定的反侦查能力,他们在作案时就预见到后果,早已想好了退路,钻空子、打擦边球成了这些人的常用手段,这使反渎部门的侦查工作增加了相当大的难度。

  三、司法领域渎职侵权犯罪的原因分析

  分析司法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个案,探究其原因,主要有四点:

  第一,少数司法人员特权思想严重。这一现象体现在“侵权”型犯罪上就是在办案中大搞刑讯逼供;体现在渎职型犯罪上就是只享受国家赋予的“特权”,而不积极依法履行与这种“特权”相对应的责任,权责不统一,从而滥用职权,违法犯罪。如2009年查办的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陈某非法拘禁案,该执行员在与被执行对象发生争执后,意气用事,耍特权作风,违背法律规定,将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被执行人送到看守所予以拘留,引起了多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高度关注。

  第二,有些司法人员自身素质较低。主要表现在政治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明辨是非能力差。有的在司法工作中不认真负责,消极拖沓,不作为玩忽职守,有的是不按程序办事,超越权限,乱作为,滥用职权。2006年,某市发生一起婆婆打死新婚儿媳的故意杀人案,办案民警责任心不强,应该及时勘验现场和调取证据却没有及时完成,公安机关新闻通讯人员又捕风捉影,在报刊上随意发表该案存在其他帮凶的说法,将刑侦人员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负责侦办案件的公安人员,缺乏证据意识和全局观念,没有根据舆情彻底查清案件事实,排除掉合理怀疑。由于侦查环节埋下隐患,该案在公诉和庭审阶段多次反复,一波三折,省、市两级人民法院多次开庭审理,仍不能得到处理。受害人家属对此非常不满,多次进京上访,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第三,部分司法人员受利益驱动。为满足个人私欲私情或者搞权钱交易,置法律法规于不顾,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放纵犯罪。如某县看守所正、副所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凡是想留所服刑、减刑的在押人犯,都得按明码标价花钱办事。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的湖北籍嫌疑人雷某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后,金钱开道,把看守所多名干警拉下了水。在雷某提出留所服刑和减刑要求后,多名干警为其编造材料,大开方便之门。

  第四,渎职侵权犯罪认知度低,社会监督不到位。长期以来,部分领导和工作人员对渎职侵权案件认识不充分,“不把犯罪当犯罪,不把违法当违法”,对本单位发生的案件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很少主动移送检察机关处理。由于一部分案件不受追究,没有起到惩戒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此类案件的发生。社会认知度低,对渎职侵权犯罪危害性和严重性认识不足,也制约着反渎工作的发展。部分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渎职犯罪案件,被作为一般违法违纪案件作党、政纪处理了事,在客观上造成了没有形成打击合力的有力局面。

  四、加大惩治司法领域渎职侵权犯罪的对策

  近年来,我市在查处司法领域的反渎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一些制约办案工作的突出问题正在逐步得到解决。同时,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我们的工作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不小的差距。为此,我们下一步的举措是:

  一要发挥市院主体作用,形成侦查一体化机制。司法人员渎职侵权犯罪,较其他部门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查处难度更大。尤其是对一些社会影响大,涉案人员多,跨区域的重特大犯罪案件,办案阻力更大,如果仅仅依靠一两个县院的办案力量来完成是很困难的。我们应该发挥市院的办案主体作用,可以采取市院牵头成立专案组,整合办案资源,形成上下合力,运用侦查一体化机制,化解由单个县院查办司法人员渎职案件所面临的困难和阻力。

  二是要加大线索收集力度,畅通案件来源渠道。司法人员渎职侵权犯罪,带有职业、部门特点,单纯依靠常规的坐等举报是远远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我们应该拓宽渠道、主动出击,首先是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群众法律意识,激发群众举报热情。其二,拓宽视野,从各种新闻媒体中发现线索。其三,加强与各内设机构的协调配合和信息交流。其四,加强与纪检监察、政法委、审计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线索移送和情况反馈机制。其五,本部门加强对手头线索的分析梳理、分类管理和经营储备,解决案件线索发现难的问题。

  三是要大胆尝试以事立案,切实加快办案节奏。公检法司部门间工作交往多,人员熟,案件刚刚展开说情者就蜂拥而至,查办难度大。如果以事立案,既有利于隐蔽侦查意图,减少办案干扰和阻力,又能够及早进入侦查程序,适时使用侦查手段和办案措施,还可以减少初查材料转化证据时的重复性工作,有效地加快办案节奏。

  四是要注重初查,运用“零口供”模式定案。首先是要把秘密初查作为突破案件的重要手段,在没有惊动初查对象的情况下,围绕关键环节,秘密收集外围证据,避免打草惊蛇后给其留下串供和活动的空间。其次是要运用“零口供”模式办案。改变以往先把主要精力投放在强攻突破嫌疑人口供的方法,而是将重点放在嫌疑人口供之外的其他证据收集上,充分运用逻辑推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达到侦破案件的目的。

  五是要尽量收集亲笔供述,提高证据效力。亲笔供词作为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的最直接的表现形式,是刑事诉讼中的法定证据之一。司法人员职务犯罪属“内行犯罪”,在侦查和其他诉讼阶段更容易在口供上做文章,嫌疑人往往在法院审理阶段,对侦查时的讯问笔录提出异议甚至翻供,有些导致案件返还补侦,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针对上述情况,如果我们在“零口供”定案模式的基础上,注重抓好犯罪嫌疑人依法亲笔书写供词这一环节,从而取代过去单纯依靠讯问的收集证据方式,就能够巩固讯问成果,防止嫌疑人随意翻供,从而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

  六是要及时总结评析,推广成熟经验。2008年以来,按照郝跃伟检察长的要求,对所立查案件实行“一案一总结,一案一评析”,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把办案实践上升到理论层面,把个案经验转化为实践工作的指导。几年来,通过对所办案件的总结和评析,避免了工作失误重复发生,提高了干警掌握案件特点、发案规律及查处案件的能力。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还要继承和发扬这一做法,将各基层院与市院之间的经验和做法在全市大力推广,起到信息沟通、相互启发、经验共享、取长补短的作用。

  友情链接

  地址 山西省运城市   邮编  044000   举报电话 0359-12309

  联系信箱 ycsjcy@sohu.com

  技术支持  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