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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线运行对案件管理工作带来的影响与对策
时间:2014-11-28  作者: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李学峰 新绛县人民检察院 王建民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以山西省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为视角

  内容摘要: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软件系统上线运行实现了检察工作的信息化、现代化。同时,也为各项检察工作带来了挑战和机遇。具体到案件管理工作中,由人工登记变为电子录入,由审查实务卷宗变成了实务、电子卷宗一并审查,法律文书开具、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管理等形式的变化,统计数据的便利快捷等。对此影响,就需要我们抓好上线运行、受理审查、网上巡查、出口审查、质量评查、统计分析、综合考评等环节,展望系统优势,提出发挥系统功能、完善系统节点、开发系统资源的发展趋势,以更好地把法律赋予的管理执法办案、监督执法活动、参谋领导决策、服务检察工作的职能发挥到位。

  关键词:系统上线运行 对案管的影响 对策

  2013年12月25日检察机关经过认真细致的准备,紧张而有序的培训学习,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软件系统正式上线运行。这是全国检察机关的一件大事,是值得全体检察人员值得骄傲的一件兴事。它标志着检察机关今后将从以往的一张纸、一支笔的落后工作时代,进入到一个全新的现代化、信息化的先进办案时代,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检察机关现代化、信息化建设的里程碑。

  当然统一业务应用软件应用系统的全面上线运行,在给各项检察工作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我们大家带来了新的挑战和发展机遇。也许有的人会因为不会电脑操作,不熟悉系统的运行状态而落伍,甚至淘汰;有的人不注重学习,不注意及时的为自己充电,而被时代所抛弃。因此,所有的检察人员都在思考这个问题,都在这场大浪淘沙中,重新定位自己的存在和地位。作为案件管理人员,我们许多人也在思考,在这场变革中,我们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做什么?怎样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怎样发挥案件管理工作的管理、监督、参谋、服务作用?

  一、系统上线运行给案件管理工作带来的挑战和影响

  系统上线运行以后,影响的不仅仅只是案件管理部门一家,而是所有的检察业务部门和所有的检察业务人员。但就案件管理工作而言,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

  1.过去的人工登记,变成了电子录入。这一点可以说是促进了案件管理工作发展,进一步的规范了案件管理工作秩序,保障了监督效果。只不过提高了对从业人员的计算机操作水平要求。因此我们的工作人员不仅要熟悉电脑的应用常识,更要熟悉系统的运行程序。因为一步录错,后面的就全都运行不下去了。目前80%的录入任务都集中在案件管理部门,大量的数据录入,需要我们不仅要有快捷的录入人员操作质量,同时还要有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才能完成这一繁重的事务性工作。

  2.过去仅审查移送实务卷宗,变成了实务和电子卷宗一并移送审查。这样做无疑是加大了案件管理部门的工作量,大家不仅要审查实务卷宗,更要审查电子卷宗,并且还要确保二者的一致性。但是同时,也便利了电子查询、律师接待和案件管理部门的同步审查,以及其他有权共享案件的检察人员(比如: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分管领导、检察长和检委会委员等)查阅案卷的便利。像以前召开检委会,委员是看不到案卷材料的。但是现在根据扫描后的电子卷宗,检委办通过系统在会前就可以及时的发送到每一个委员的操作平台上。便于各个委员随时查阅,从而增加了办案的透明度和发言的可靠性,同时也提高了会议决策的实际效率。

  3.对涉案财物的管理由过去简单的登记,变成了拍照、扫描等上传到系统中查看、备案的管理模式。相比之下,加大了管理人员的工作量,但是却实现了对涉案财物的电子化、精细化管理。虽然登记上传手续麻烦,但是查询、调取、使用手段方便,效果便利。过去我们在完成登记涉案财物以后,存放到仓库即可,没有任何的技术含量。虽然简单,但查找起来麻烦。就像我们今年实行电子化管理以后,虽然伤害案件的刀具、棍棒、砖块等作案凶器较多,容易混淆。但是到系统中一查,不仅有存放位置,收到入库时间,还有体现物证特征的详细照片,一目了然,很便于区分和调取,就有效地避免了差错的发生。

  4.统计工作由过去的各部门被动报表,转化为系统自动生成数据,并导入专门的统计操作系统生成报表。使数据更加的准确、可靠、及时,更能够清晰地反映检察工作实时的运行状态。有时我们还可以根据需要,随意设置一些查询条件自动生成报表,完成一些临时的调研任务,反映检察工作的某一特色状态,发挥动态监督、专项监督的作用。例如:我们在对运城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进行调研时,市公安局法制处的人员就反映,在对全市上年度公安工作进行考核时,就到案管中心通过我们的统计系统调取了全市公安干警违法受到查处情况,全市刑事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实际数据,为公安机关考核工作提供了科学详实的数据支撑。同样系统的运行,也为我们平时进行的调研工作,提供了便利科学的数据支撑。

  5.系统上线运行,使得案件流程监控工作变得更加方便快捷。比如对办案时限的监控,由过去的人为通知提醒,变成了系统电子自动计时预警提醒。这样做使监督工作更加的就实现了对监督工作的信息化和规范化。过去刚开始时,案管人员偶尔提醒办案人员一次、两次还可以。一旦提醒的多了,好像谁跟谁过不去似得。而系统运行以后,减少了很多的人为矛盾和因素。只要期限即将届满,系统就会用黄灯、红灯、蜂鸣器等自动报警装置进行预警提醒。一旦超时办案,系统也会运用考核机制进行扣分记录和提出监控意见。对执法行为的监控,通过设置的控制节点、审批程序,也使得执法行为更加的规范有序。

  6.系统上线运行以后,法律文书的开具和编号管理趋于消亡。系统上线运行以后,由于系统对产生的文书自动生成文号,使业务部门本身就可以打印文书,再不需要向过去那样持《文书审批表》到案管部门来开具文书,或者是进行编号备案。这样过去的统一开具文书和编号管理制度,就形同虚设,名存实亡。因此案件管理部门就必须探索新的监督模式,试行新的管理方法。

  7.系统上线运行以后,对案件的出口审核监管放松。根据系统运行状况设置,仅在办案部门办结案件后,由案管部门进行送案、送卷操作即可完成对案件的办理程序。而业务部门每次都是延迟到案件办结的最后一天,才要求案管部门进行送案、送卷操作。这样使得案管部门根本就没有或者仅有很少的时间进行出口审查,即使发现问题也无法在进行汇报纠正。因此使得出口管理流于形式,监督无从谈起。

  二、系统上线运行后我们所采取的措施

  系统上线运行后,我们主要着手抓了以下个七方面的监督工作,发挥案件管理的职能作用。

  一抓案件上线运行,扫除监督的盲区。系统上线运行前,根据《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软件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要做到全员、全面、全程上线运行操作。因此在12月25日以后,新绛县院一方面严格控制网下运行的案件。对在12月25日以前受理正在审查和此前立案侦查过程中的案件,全部登记造册,强化监督措施,监督在网下运行完毕。同时另一方面对在12月25日以后受理审查和立案侦查的案件要求必须进行网上录入,网上操作,网上办理,网上审批。坚决杜绝网下私自运行和操作案件,确保所有能够上线运行的案件,全面上线运行,全员上线运行,全程上线操作。堵住监督的漏洞,扫除监督的盲区。

  二抓案件受理录入,把好源头控制的总开关。在抓好上线运行的同时,我们一方面对外严把案件受理审查关,确保所有录入系统上网运行的案件,都能够运行下去。今年三月,公安机关向新绛县院移送审查一起盗窃案。在进行受理审查时,我们发现该案认定盗窃金额仅有800元,结论认定嫌疑人为入室盗窃,但事实部分却说明嫌疑人是大白天随意到自己邻居家中顺手拿走了桌子上放的800元现金,且事发后又积极进行了退赔。根据两高的相关文件规定这种情形也无法构成入室盗窃,情节显著轻微,而且盗窃金额也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因此在汇报检察长后,案管部门果断地提出对此案不予接收,退回公安机关建议做治安处罚处理。从而杜绝了一起错案的发生,也避免了录入系统运行不下去,影响考核的事件发生。另一方面新绛县院对内又狠抓干警的计算机操作技能训练,特别是对系统的熟练运用程度,严把案件录入关,尽量降低系统操作的差错率。在今年上半年新绛县院录入系统的140多起案件中,根据省院案件管理中心的通报,新绛县院仅有一起自侦案件通过正当程序进行了删除,成为全省检察机关删除案件数量最少的检察院之一。

  三抓案件网上巡查,加强案件的流程监控。系统上线运行以来,为了确保上网运行的案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在规定的控制节点运行审批,在规范的操作中审查办理。新绛县院案管部门适时开展了网上不定期的巡查措施,要求所有案管人员对自己所监管的条线运行状态进行不定期的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核实,及时提出,及时纠正。在巡查侦查监督和公诉条线的运行状况时,先后发现了公安机关对两起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超期运行的案件,和一起上级指定管辖的补充侦查期限超期的案件。对此都及时向办案部门发出了《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要求办案部门监督责任单位及时纠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四抓案件出口审查,加强对办案质量的管控。系统上线运行后,对法律文书的监管和出口的管控措施看似松了。但是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软件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和《全国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版)》的要求,案件管理部门要对以本院名义开具发出的法律文书履行监管职责。那么,为了尽可能地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网上运行的案件办案质量不滑坡。建议由案件管理部门牵头,利用网上系统的权限管理措施,对网上开具的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法律文书和工作文书,强化用印审查管理。对凡是不符合要求的文书赋予案件管理部门拒绝用印的权力。以此来强化对法律文书的监督管理措施。同时对案件出口的管控,也要求业务部门必须为案管部门留下必须的审核时间,进行审核把关,在认为符合条件后才可以进行送案、送卷操作。

  五抓案件质量评查,加强对结案质量的把握。不捕、不诉和撤案的案件历来是群众关注的焦点。对此在系统上线运行以后,为了严格把握这类热点案件、疑难案件和群众有反映的案件,新绛县院结合每年的案件质量评查,适时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案件质量评查和专项质量评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上半年,案管部门与本院纪检组联合,先后组织业务部门对“两不一撤”案件进行了质量评查,同时为了加大监督范围,拓宽监督视角,还对部分比较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民事行政案件等进行了评查,形成了评查报告,纠正了其中的不规范行为。

  六抓统计分析通报,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系统上线运行以前,案管中心每月核发《案件管理通报》的依据是各业务部门各自的报表数据。系统上线运行以后,案管中心每月核发《案件管理通报》的依据是各业务部门在系统运行操作过程中,系统自动生成的统计数据。虽然都是数据,但是来源不同了,也更加的精准化、科学化了。对此,新绛县院紧紧依靠系统数据,结合上级检察机关的统计分析通报,除了坚持每月编发本院的《案件管理通报》外,还针对一季度和上半年业务运行状况,编发了《案件管理通报》的统计分析专刊,召开了业务运行分析会。《通报》发送给院领导、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并上报到上级检察机关。真正让院领导和各业务部门能够在纵向上看到自己在全市的地位和差距,在横向上看到自身业务运行的长短,在执法办案决策上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

  七抓综合业务考评,利用系统数据开展综合考评。统一业务应用软件系统的运行,给我们带来了各种数据需求的便利,也让我们走向了新的信息化时代。那么我们就要充分发挥系统的最大效能,利用系统实时提供的数据,开展检察业务考评,让业务考评服务检察工作,激发工作热情,推进工作开展。

  三、系统的上线运行对案件管理工作的促进和发展

  系统的上线运行,无疑是更加规范了检察执法行为,促进了案件管理工作的开展,使案件管理工作更加的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有机可延。

  1.发挥系统功能,加强案件的规范化管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上线运行,无疑是给案件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我们要充分利用系统为我们设定的程序和控制节点,进一步的加强网上巡查频次,加大流程监控力度,争取把不规范的执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以进一步提高执法的程序公正性,并以程序公正实现对实体的公正效果。

  2.完善系统节点,强化流程监控。系统上线运行以后,虽然在许多方面彰显出他的方便快捷优势,但与此同时也在某些方面暴露出他的某些不足和缺陷。对此,我们要正确对待,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更要看到它暴露出的缺点和不足,以进一步的加强调查研究,完善改进。因此我们坚持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来,并尽快的予以协调解决。比如像《提押证》、《换押证》、《询问通知书》等工作文书原先的审批级别只是到承办检察员,但是系统上线运行以后却提高到分管领导。显然有些繁琐,不利于工作进展,也加大了案件管理部门的审核工作量,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而另一方面由于没有设置对法律文书的审核环节,导致《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赋予案件管理部门对法律文书的统一开具和编号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名存实亡,因此应加强对文书审批设置节点、案件送案、送卷审查时限等操作程序的改进和优化,充分的调研和论证,使之更加的完善,更好地服务于检察工作实际,同时也便利与案件管理工作的开展。

  3.开发系统资源,探索试行网上考评。统一业务应用软件系统是检察机关迈向新的信息化时代的一块敲门砖。有句古话叫:师傅引进门,修行在个人。因此我们就要充分的利用这一现代化和信息化的产物,逐步的开发和探索发挥系统的最大效能,充分的利用系统实时提供的数据,从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出发,利用远程数据传输的优势资源,让检察业务考评更加的方便快捷,更加的高效准确。因此建议探索实施网上业务考评。由国家或者是省级检察机关组织专人研制开发与系统可以对接兼容的考评软件,借鉴统计数据定期导入的经验,开发具有系统数据自动导入功能的检察业务考评软件程序,并试点开展网上业务考评,以最大程度地节约考评成本,发挥系统优势。

  参考文献:

  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已于2012年10月1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9月2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

  3.《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版)》2013年2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五次会议通过;

  4.《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软件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发案管字[2013]5号印发,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5.全国检察机关岗位素能标准研发(山西案管业务)资料(行为事件访谈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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